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77號聲請人簡又新代理人 楊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如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原條文欄第2、4、15條於民國110年8月27日經第2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110年9月23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128567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2條、第4條、第15條所示內容,僅係涉及法人設立宗旨、主事務所地址、修訂日期等事項,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自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前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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