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宜銘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834號被告劉宜銘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查扣之仿冒商標娃娃300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2980元,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宜銘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18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9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鑑價報告書附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而被告因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2,980元,業經被告自行繳回而扣案,此為被告於警詢時所自陳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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