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7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台內訴字第○九一○○四七六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