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即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遲延利息,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肆佰拾壹萬捌仟元及遲延利息。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本件既係由本院依上訴審程序審理,原告就其擴張請求之部分,自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拾壹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參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陸點陸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肆拾玖點伍元(依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十分之一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茲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之請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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