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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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連弘學 相對人 黃郁琳 法定代理人 許蕙心許慧欣許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蕙心即許慧欣即許月於民國87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1日止。嗣債務人許蕙心即許慧欣即許月於民國96年8月17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黃郁琳,均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民國87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8月3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餘本金1,227,00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及授款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巿│北新││518-1│建│70.68│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72│嘉義縣太│嘉義縣太│住家用鋼│46.5│46.5│46.5│││││13│裝飾牆│28│平│全部│││││保巿麻寮│保巿北新│筋混凝土│0│0│0│││││9.│等6項│.9│方││││││里合德新│段518-1│造三層樓││││││││50││3│公││││││村21巷74│地號│房│││││││││││尺││││││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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