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鐘麗卿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一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本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司執字第18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因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異議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事聲字第213號裁定以債務人確實收入尚須詳查、債務人向富邦人壽保險情形漏未查證等理由,廢棄原裁定,合先敘明。
2.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租屋居住,與配偶共同負擔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另須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負擔患有重度精神障礙之大哥 鍾坤達
3.次查,債務人具狀稱102年上半年因為母親及婆婆先後生病致收入減少,7至12月時收入有增加,公勝保險經紀收入部分下半年總收入83264元,月平均提升為13877元,里仁美商行工作部分,報酬為時薪110元加計勞健保補助,
102年11月收入18550元,以上有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全年度佣金報表、薪資帳戶明細表、里仁美商行薪資單可證,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32427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2年12月27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至於本院102
年度事聲字第213號裁定所指摘之富邦保險公司投保情形,經本院函詢後,該公司於103年1月23日回覆稱有效保單有三張,解約金分別為593、1501、168元,均為零頭小額,與債務人102年12月27日陳述狀所稱無投資型保單、醫療保單亦因收入無法負擔而解約、未繳款、停效相符,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經調整後
降低為850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原聲請更生時,因自行辦理,不解表格之意,未
將實際支出情形正確填寫,致本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74號裁定理由誤以為債務人僅需每月9000元即可負擔三名在學子女扶養費,實則債務人配偶屬收入不豐,月薪23500元之人,家庭並未領有其他社會補助,且尚須負擔房屋貸款、水電費等約15000元,由債務人負擔子女其餘扶養費每人4500元(教育費、膳食費等),依一般社會常情,係屬合理且必要。是以,債務人於102年8月30日所陳報負擔三名未成年子女及大哥扶養費經調整後,每名子女扶養費各4500元、大哥扶養費部分1000元,依據最低生活費標準評估,要屬合理。
㈣此外,本院原以101年司執字第184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時
,債務人收入減少至僅約23000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自身8500元、子女共13500元、大哥1000元),已無餘額,故本院當時以原收入情形要求債務人還款每月8000元,實有更生方案履行不可能之問題,幸債務人現收入已漸漸回覆,故已無履行不能之問題。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2427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共23000元後,每月8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甲○(台灣)商業銀行│90868│1.18%│95│├──────────┼──────┼─────┼──────┤│大眾商業銀行│362662│4.72%│378│├──────────┼──────┼─────┼──────┤│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22.30%│1784│├──────────┼──────┼─────┼──────┤│台新資產管理公司│538275│7.00%│560│├──────────┼──────┼─────┼──────┤│甲○(台灣)商業銀行│149502│1.94%│155│├──────────┼──────┼─────┼──────┤│聯邦商業銀行│411432│5.35%│428│├──────────┼──────┼─────┼──────┤│永豐商業銀行│764469│9.95%│796│├──────────┼──────┼─────┼──────┤│元大商業銀行│152912│1.99%│15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51635│5.86%│469│├──────────┼──────┼─────┼──────┤│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264264│3.44%│27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74515│12.68%│101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06756│3.99%│319│├──────────┼──────┼─────┼──────┤│萬泰商業銀行│110489│1.44%│11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02232│2.63%│2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19812│10.67%│854│├──────────┼──────┼─────┼──────┤│玉山商業銀行│201818│2.63%│2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171040│2.23%│179│├──────────┼──────┼─────┼──────┤│債權總額│7,686,740│每期金額│8,000│├──────────┼──────┼─────┼──────┤│清償成數│約7.5%│清償總額│57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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