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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