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81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48號債務人丙○○○
2弄5債務人乙○○
4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間至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台幣5萬7,73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481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5年8│至民國97年7│年息百分之三點│││28409│國卿, 林郭 │月1日起│月23日止│四八│││元│ 金枝 ├──────┼──────┼───────┤││││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月24日起│││├──┼───┼─────┼──────┼──────┼───────┤│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5年8│至民國97年7│年息百分之三點│││29305│國卿,林郭│月1日起│月23日止│四八│││元│金枝├──────┼──────┼───────┤││││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月24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409│國卿,林郭│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金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305│國卿,林郭│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金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