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駿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駿逸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駿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
高鐵左營站2樓手扶梯搭乘處轉角,拾獲 戴嘉慧 所有掉落該處之家樂福會員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竟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
㈡陳駿逸於侵占上開家樂福會員卡後,明知該卡內存有可兌換
現金或商品之點數,竟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該卡片使收費設備之辨識系統誤認陳駿逸係真正卡片所有人或經本人授權使用之人,在完成過卡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三、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㈠被告陳駿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戴嘉慧於警詢之證述。
㈢家樂福超市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照片12張、家樂福超市交易明
細6紙、交易明細列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及扣案贓物照片2張。
四、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7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五、核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因此部分社會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逕予變更應論處之罪名如前,附此敘明。被告所為犯罪事實㈡於密接之時地過卡兌換商品,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及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審酌被告竟侵占他人遺失之物,復持以冒用點數兌換商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查被告本案侵占犯行所得之家樂福會員卡1張,屬被告本案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既已由告訴人領回,足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本件被告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之如附表所示商品,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商品名稱│價值│├──┼──────┼───────┼───────┼────┤│1│108年12月17│高雄市左營區文│金牌台啤1罐│45元│││日23時5分│川路323號家├───────┼────┤│││樂福超市重和店│爽啤1罐│86元││││(下稱家樂福超├───────┼────┤│││市重和店)│超咕溜牙線棒1│39元│││││盒│││││││││││├───────┼────┤││││滿漢麻辣鍋牛肉│46元│││││1包│││││││││││├───────┼────┤││││科學麵1包│50元│├──┼──────┼───────┼───────┼────┤│2│108年12月18│高雄市左營區崇│酷辣可樂果1包│38元│││日3時22分│德路360號家├───────┼────┤│││樂福超市 崇德 店│良澔仙楂梅1包│59元││││(下稱家樂福超├───────┼────┤│││市崇德店)│乖乖QQ1包│39元│├──┼──────┼───────┼───────┼────┤│3│108年12月18│家樂福超市崇德│七星天藍24支│139元│││日4時10分│店│1包││││││││││││││├──┼──────┼───────┼───────┼────┤│4│108年12月18│家樂福超市崇德│舒跑1罐│28元│││日4時19分│店├───────┼────┤││││康貝特200P1瓶│14元│├──┼──────┼───────┼───────┼────┤│5│108年12月18│家樂福超市重和│寶礦力水得1瓶│34元│││日12時49分│店├───────┼────┤││││烤雞腿1份│85元│├──┼──────┼───────┼───────┼────┤│6│108年12月18│家樂福超市重和│立頓奶茶1箱│144元│││日16時9分│店├───────┼────┤││││馬爾斯硬盒1包│84元││││├───────┼────┤││││乖乖桶1個│198元││││├───────┼────┤││││愛之味牛奶花生│64元│││││1罐││├──┴──────┴───────┴───────┼────┤│合計│1,192元│└─────────────────────────┴────┘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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