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債權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盛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與身分證不符)。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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