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孟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孟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1月2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孟軒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4、5、6、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謝孟軒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7年11月2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於107年8月27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6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受刑人謝孟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詐欺││││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間某日至105│106.06.02│105.12.26│││年5月2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8號等│字第19386號│第6739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7號等│106年度中簡字第2179│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實│││號│等││審├────┼──────────┼──────────┼──────────┤│審│判決日期│107.01.25│107.02.26│107.01.2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7號等│106年度中簡字第2179│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判決確定│107.02.12│107.03.26│107.06.29│││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29號│第5408號│第11203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計8罪)│(計4罪)│(計4罪)│├──────┼──────────┼──────────┼──────────┤│犯罪日期│105.12.21、106.01.02│105.12.19、105.12.20│105.12.29、106.01.02│││106.01.02、106.01.02│105.12.21、105.12.31│105.12.27、106.03.16│││106.01.01、105.12.20│││││105.12.26、105.12.2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6739號等│第6739號等│第6739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實││等│等(聲請書誤載為106│等││審│││年度訴字第813號等)│││├────┼──────────┼──────────┼──────────┤││判決日期│107.01.29│107.01.29│107.01.2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7.06.29│107.06.29│107.06.29│││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203號│第11203號│第11203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06.04~106.06.0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871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86││││實││號││││審├────┼──────────┼──────────┼──────────┤│審│判決日期│107.10.1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86││││決││號││││├────┼──────────┼──────────┼──────────┤││判決確定│107.11.09│││││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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