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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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債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債務人 羅俞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