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科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黃科維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科維及同案被告 莊風欽 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黃科維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莊風欽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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