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家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127號上訴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離婚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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