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離婚事件(本院九十七度婚字第五二九號)有勝訴希望,且聲請人家境清寒尚須扶養子女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釋明(附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婚字第五二九號卷)。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其前揭書證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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