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5號上訴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婚字第19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