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家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127號抗告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離婚等事件,不服民國98年7月21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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