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施景仁 被上訴人 陳黃翠香 訴訟代理人 陳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營簡調字第299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之土地互相毗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越界無權占用被上訴人之土地,上訴人抗辯所使用者為上訴人自己之土地,顯見本件首應確定者為兩造間之土地疆界為何,而上訴人已另訴提起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調字第299號確認界址事件,亦有上訴人提出之確認界址起訴狀影本1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表1件在卷可佐,是本件拆除地上物等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調字第299號確認界址訴訟判決之結果,據以認定上訴人是否逾界及應否交還占有部分之土地,故於上開確認界址訴訟終局判決確定以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王參和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