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啟銘
廖焜益陳憲政莊聖賢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啟銘、廖焜益、陳憲政及莊聖賢等人,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晚上11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上「林森夜市」某賣黑輪攤位之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21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6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啟銘、廖焜益、陳憲政及莊聖賢等4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21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及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600元,分別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亦據被告曾啟銘、廖焜益、陳憲政及莊聖賢等4人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