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王銀添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 廖錦鈨
楊秀貞 廖佑祥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 廖友村
廖錦鋒 廖清松 廖桂美 廖美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已與被告廖錦鈨等三人成立鄉鎮調解(尚未經法院核定)並撤回起訴(被告是否異議不明),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