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逸儒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98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1716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妨害秘密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2人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刑事告訴狀各2份在卷可憑(本院簡字卷第13至14、19、9至10、18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