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茗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茗宏已認罪,請求交保,回家關心小孩云云。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執行羈押。經查此項羈押原因迄仍存在,且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分工詳細,並有共犯尚未到案,又其犯罪手法,係以偽造國家機關之公文書及佯稱檢察官、書記官等身分進行詐騙,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破壞人民對於國家機關正當權力行使之信賴,又被告前曾先後2次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確定,並曾因通緝始到案,此據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載明,為避免被告再犯相同案件,而危及社會上他人之財產安全,羈押被告乃維持重大社會秩序所必要,自具正當性,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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