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何明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被告 羅耀星 兼法定代理 羅雲貴
陳美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訴訟代理人關於「楊隆源律師」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楊隆源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