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家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郭小如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王宏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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