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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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91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登富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5號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代理人,且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又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 黃金玉 、 黃良俊 等人,均非原裁定受裁判之當事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