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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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三年,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經執行機關檢送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