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抗 告 人 江正義
相 對 人 陳秀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