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抗 告 人  江正義
相 對 人  陳秀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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