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3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許稚羚 相對人 吳文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1月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5日至123年11月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文虎,1分之1。嗣債務人吳文虎於97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8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6月16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84,60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表等影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 陳平 ││157│建│166│全部│├─┼───┼────┼───┼───┼──────┼─┼─────┼──────┤│2│臺中│北屯區│陳平││157-1│建│4│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00○○○區○○段│住家用│1層:63.94││全部││││157地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2層:67.66│││││├───────┤造│合計:131.60││││││臺中市北屯區雷│共2層│││││││中街46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