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於本件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已無羈押之必要,且伊家中尚有年邁母親體弱多病,亟待伊扶持照料,並有兩位女兒還在就學中,全家經濟賴伊獨撐,今伊身陷囹圄,全家生計陷入拮据,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返家安頓家務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裁定羈押,茲因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許月馨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