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臺中縣○○鎮○○路○○○巷○○號)於民國95年11月21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