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原告 鄭美暖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被告 鄭美洵
鄭德熙 鄭雅文 鄭雅徽 陳敦雅 鄭 張素卿 鄭景仁 鄭皙元 鄭金蘭 林谷峰 林榮輝 林昭華 林昭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台北市大安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大安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家訴字第9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將「台中市大安區」,誤載為「台北市大安區」,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