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天賜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48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天賜於民國100年3月5日凌晨0時許,與 許秋蕙 一同前往彰化縣○○鎮○○路○○○號「金成賓館」投宿後,嗣於同日凌晨4時許,在該賓館3樓301室內,向許秋蕙求歡,要求發生性關係,經許秋蕙加以拒絕,雙方因而發生拉扯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許秋蕙,致許秋蕙因此受有上唇擦傷、左手腕擦挫傷及頸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謝天賜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許秋蕙業 於100年8月18日本院調查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