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1月17日,以雄檢 惟翔 97偵1093字第12388號函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依入出國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限制出境,該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8年5月13日,以98年度易字第23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本院後,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13日,以98年上易字第690號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則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即非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