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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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瑞程 訴訟代理人 張俊彬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年1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