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卿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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