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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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635號債權人 趙素靜 債權人 丁來貴 債務人 黃濬廷 即 黃賢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素靜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來貴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