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9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7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原告宏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台南縣安定鄉公所代表人乙○○鄉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台南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府法濟字第一○三八六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秀真法官楊惠欽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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