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53號原告 王麒彰 被告 王綉雯 當事人間返還建物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照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照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亦無任何足以認為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