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87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8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87號原告 顧孝麟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黃萍
江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7月24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及第22-C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伍佰捌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28日11時2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3段與鄉長路1段之交岔路口時,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察,發現其有行經大同路3段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而闖紅燈左轉鄉長路1段之交通違規行為,遂騎駛巡邏機車尾隨,於經過五堵火車站後,將原告攔停稽查,並告知其有闖紅燈之交通違規,然原告未出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且未表明身分,即逕自駛離,上開執行交通稽查之警察遂記下系爭機車之車牌號碼,於同日即分別以北警交字第C00000000、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0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發系爭機車登記車主顧薾中上開交通違規行為,應到案日期均為104年6月12日前。嗣原告雖於104年5月21日以其為駕駛人為由,向被告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及申訴書,表示其無闖紅燈及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違規行為,然被告經函詢舉發機關後,仍認原告上開違規行為屬實,於104年7月24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上開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均於10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原告對上開處分(下稱原處分)均不服,因而於10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於104年4月28日11時許,騎駛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
區大同路與鄉長路之路口,當時伊係在大同路上之機車待轉區,面對行向之鄉長路之號誌為綠燈,原告依此號誌行駛鄉長路,並無闖紅燈之違規。
㈡又原告行經五堵火車站後,因見有警察騎機車在後尾隨,遂
主動停靠路邊,並向該警察詢問原因,及陳述伊並無紅燈左轉之違規行為,且該路口為爭議路段,民眾因遭警察濫開罰單而造成民怨,故於去年重劃標線,且原告之母親癌末,亟待原告購藥返家,如不信原告說詞,可隨同至里長處查證等,而警察在原告解釋而有充裕時間之期間,並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之規定,詢問原告身分資料,亦無開單之動作,原告因此認為警察願隨同原告前往里長處查證,但原告往前行駛至長安橋路口停等紅燈時,未見警察跟隨在後,回頭張望,已不見警察蹤影,因此認為警察已接受原告之解釋,原告為避免耽誤母親之治療時間,遂未前往里長處,而直接返家。
㈢原告從主動停靠路邊至行駛至長安橋路口等候紅燈之整個過
程,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所規定之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得逕行舉發之情形,原告亦無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情形。
㈣警察在執行各項取締勤務時,應依警政署之相關規定,備妥
蒐證器材,並負舉證責任。然舉發機關回函僅對原告品德及形象為負面之描述,卻未依規定開啟攝錄影器材蒐證或提出照片等證據,僅憑警察說詞,如何認定原告有違規之事實。而被告則憑系爭舉發單及舉發機關函文,直接對原告為不利之處分,有欠允當。
㈤因而聲明: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舉發機關之警察於104年4月28日11時2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3段與鄉長路1段之交岔路口,發現原告騎系爭機車在大同路紅燈左轉往鄉長路方向而闖紅燈,遂前往攔查,在過五堵火車站後將原告攔停,但原告未出示相關證件,並於警察欲查證車牌及車主時,隨即驅車離去,警察基於安全考量,遂記明車牌號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之規定,予以逕行舉發,並無違誤。又本件並非採科學儀器取得證據,故無採證照片。綜上,原告主張不足為免責之理由。因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件法規適用之說明⒈裁罰依據:
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行車管制號誌之圓形紅燈顯示意義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而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則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三、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則為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明定。
⒉舉發方式:
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4款定有明文。
⒊裁罰程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而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項及第85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所明定。
⒋裁罰方式:
處罰機關對於非屬第一項情形(即一、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二、行為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之案件,或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應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⒌裁罰基準: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1項之附件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其所列公路主管機關管轄部分之違反事件,係依行為人所駕駛車輛種類、違規情節及有無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等因素,決定應對行為人所處罰鍰之數額;行為人如係騎駛機車,而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如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對該行為人處以18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行為人如係駕駛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如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對該行為人處以30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⒍責任要件:
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究其立法目的,係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是以,如行為人主觀上可認定有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當具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當予處罰。
㈡有關舉發方式部分⒈原告於104年4月28日11時許,騎駛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
區大同路3段與鄉長路1段路口而左轉鄉長路時,為舉發機關所屬汐止派出所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察 潘豪 認有紅燈左轉之闖紅燈違規行為,而騎駛巡邏機車尾隨,於經過五堵火車站後,告知其有闖紅燈之交通違規,並詢問原告有無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然原告未出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且未表明身分,即突然逕行駛離,潘豪遂記下系爭機車之車牌號碼及車型,同日即以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系爭機車之登記車主顧薾中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0條第1項之交通違規行為,應到案日期均為104年6月12日前等情,此為原告主張及證人潘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證詞所是認(本院卷第11、57、59、90至91頁),且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舉發單、舉發機關104年6月22日新北警汐交字第1043344313號函及系爭舉發地點之照片可參,堪信屬實。
⒉又除前述情形外,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場勘驗證人潘豪所
提出其所錄製之原告逕自駛離前約1分半鐘其與原告之對話錄音檔案(詳如附件【一】),僅聽聞原告叨絮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與鄉長路路口如何有爭議、如何找民代處理、其之前也曾在相同地點遭舉發、現其因母親病重而亟待其購藥返家,並要求潘豪隨同其至某處云云,然潘豪已然明確拒絕同其前往,且表示若原告有疑義可申訴,並於再度詢問原告有無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時,原告即突然驅車離去。可知,潘豪當時已告知對原告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而執行交通稽查之事由,且正進行要求原告出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所應隨身攜帶之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等查證身分措施,客觀上自係正進行對原告製單而當場舉發之程序,乃原告卻於潘豪即將對其當場製單舉發,而再度詢問其有無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時,突然逕自駛離,其情形自屬拒絕接受稽查無疑。
⒊原告雖稱其係行駛至長安橋路口等候紅燈,非當場不能或不
宜攔截製單舉發情形云云。惟參前述附件【一】之錄音勘驗譯文,原告係於潘豪詢問其有無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時,突然逕自駛離,根本未得潘豪之同意;且原告於潘豪對其執行交通稽查時,已提出諸多主張如上,又原告所稱其母親病重而亟待其購藥返家等情,除有原告提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當日在 屈臣氏 藥妝店購買浣腸藥物之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第28至29頁)可參外,亦據潘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屬實(本院卷第57頁),足見,原告當時確有其所述急事,卻又要求潘豪隨同其至里長住處,無異自己耽擱時間,其顯因母親病況,方寸已亂。是以,就本件交通違規稽查之客觀情況而論,為避免因強行追蹤稽查,反造成交通稽查雙方於行車途中之危險,潘豪遂以當場不能或不宜對原告攔截製單舉發為由,而對原告逕行舉發,本院認尚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之規定無悖。
㈢有關闖紅燈部分
按交通部曾於82年4月22日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於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論處。(三)於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經查:
⒈證人潘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當天舉發經過)伊駕
駛機車在大同路往臺北方向,剛好在大同路與鄉長路路口處,大同路往臺北的方向是紅燈,伊在停等紅燈時,看到對向沿大同路往基隆方向有一輛機車違規紅燈左轉,因為當時鄉長路的方向是綠燈,大同路是紅燈,則按照規定,他應該先等大同路的紅燈轉成綠燈的時候,行駛到待轉區,再等鄉長路的紅燈轉成綠燈的時候,才可以往鄉長路行駛,也就是他要等二段紅燈,但是那輛機車沒有等大同路的紅燈,就直接左轉往鄉長路的方向行駛,所以伊認為他是在大同路的紅燈左轉等語明確(本院卷第57頁)。而證人潘豪於上開時間係依法執行巡邏勤務之狀態中,與原告素昧平生,復無任何仇隙怨懟,嗣並經到庭具結擔保其所述之真實性,衡情應無甘冒偽證之重責,而虛詞構陷原告之理,是其證詞,應堪信屬實。
⒉原告雖稱警察執行取締勤務時,應備妥蒐證器材,而提出科
學儀器取得之證據云云。然警察係執法人員,故其依據執勤當場之觀察所得,作為其交通舉發之依據,本係國家機關執法之具體型態之一,自非能以僅警察個人之「目睹」,而謂不足採信。此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即規定如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之情形,得由執法人員「逕行舉發」等情形,即足見警察依其「目睹」所視,本得作為舉發甚至嗣後裁罰之基礎,當屬無疑。又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係瞬間發生,且時間短暫,客觀上亦難要求執勤之警察隨時備有科學儀器攝錄始得舉發,否則即失去國家設置交通警察或由警察於巡邏勤務中執行交通稽查任務而維持交通秩序之目的。本案舉發之警察潘豪依其親眼目視之結果,判斷原告確有如上闖紅燈之事實,則依前揭說明,依法並無不可,而僅屬此警察之證詞可信與否之問題。
⒊又原告雖稱其係從大同路沿著停止線跟待轉區的角落位置行
駛到待轉區內,再從待轉區直行鄉長路,其從大同路沿著停止線到待轉區的時候,大同路當時的號誌是紅燈云云(本院卷第59頁),並主張此路口並無行人穿越道,所以其在大同路過了停止線到待轉區,應該不是闖紅燈進入路口,只是未依交通號誌而越過停止線而已(本院卷第91頁),而與證人潘豪所述情況,略有不同。按原告前述主張,顯係援引前述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闖紅燈」之認定標準(三)為其立論基礎。然參之前述交通部函釋,可知,其認定標準(二)及(三),係在補充認定標準(一)之不足;質言之,認定標準(二)、(三)係以車身僅單純伸越停止線而未穿越路口或行駛至銜接路段為限,若車輛除伸越停止線外,並已穿越路口或行駛至銜接路段者,即應屬認定標準(一)之範疇,而應評價為闖紅燈。
⒋再按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定。而本件根據證人潘豪所述,原告係於大同路之號誌為紅燈時直接左轉鄉長路,自屬闖紅燈無疑。即使根據原告所述,其係從於大同路號誌為紅燈時沿著停止線與待轉區之角落位置行駛至待轉區,再從待轉區直行鄉長路;然而,其行駛過程,既係於大同路號誌為紅燈時,越過大同路停止線而駛至待轉區,再行駛鄉長路,不僅已行駛至大同路紅燈所禁止銜接之路段即鄉長路,且無非以此迂迴方式,規避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之兩段式左轉,自仍屬紅燈左轉,而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所定之闖紅燈違規裁處。
⒌原告雖又稱該路口為一爭議路段,大家都是這麼走的,其並
非故意要闖紅燈云云。然本件原告經舉發闖紅燈之路口,業經在大同路過停止線之路旁地面繪設「機慢車待轉區」標線,在該待轉區後方,尚設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可憑;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及前述同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之規定,原告騎駛機車面對大同路紅燈時,自應進行兩段式左轉。而原告既以前述迂迴方式規避兩段式左轉,足見其明知騎駛機車在此路口需行兩段左轉。則其本件未依規定兩段左轉之闖紅燈違規行為,自具有客觀及主觀之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原告前述主張,不足為其不應處罰或僅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之理由。乃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18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有據。
㈣有關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部分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雖規定汽車駕駛人駕
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然此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就執法警察發現有駕駛人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所進行之舉發程序,建立交通執法者之權威性。從而,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而經警攔截時,固有停車及接受稽查而不得逃逸之義務;即使駕駛人未經警察攔截,即主動停車接受稽查,惟經警察告知對其違規執行交通稽查之事由後,駕駛人亦即負有接受稽查而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表明身分之義務,且於警察製單舉發之稽查程序結束前,亦負有在場配合稽查之義務;若雖先停車,然於警察未完成製單舉發之稽查程序前即逕自離去,即與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無異,無以達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
⒉本件原告固主張其係因見有警察騎機車在後尾隨,遂主動停
靠路邊,並向該警察詢問原因云云;然如前所述,舉發之警察潘豪於原告停車後,即告知其有闖紅燈之違規,並要求其出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客觀上已開始進行對其稽查而製單當場舉發之程序;甚至,原告亦係明知潘豪欲對其當場舉發,方才為如上主張,並要求潘豪隨同其至里長處,則原告於當時自有在場配合稽查之義務。原告就其逕自離去,雖稱其係認為警察願隨同其前往里長處查證云云,然根據附件【一】之錄音勘驗結果,潘豪已然明確表示拒絕同其前往某處,且告知原告若有疑義可申訴,並再度詢問原告有無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足見警察潘豪不為原告陳述所動,而堅持舉發其闖紅燈之違規,未見有何願隨同其前往里長處之跡象。從而,原告以上開說詞,資為其逕自離去並非無配合警察交通稽查之故意之理由,自難憑採。
⒊原告雖又稱該路口為一爭議路段,大家都這麼走,所以其主
觀上並非故意要闖紅燈云云。然即使如原告所稱,其係於大同路紅燈時沿停止線與待轉區之角落行駛至待轉區,再從待轉區直行鄉長路,實係以迂迴方式規避兩段式左轉,而仍應以闖紅燈之違規論處,業如前述。況原告亦稱:該路口沒有行人穿越道,所以伊認為從大同路過了停止線到待轉區,應該不是闖紅燈進入路口,只是未依交通號誌而越過停止線而已云云(本院卷第91頁),可知,其縱非屬紅燈左轉之闖紅燈違規,原告亦自認有駕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之「交通違規」(詳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則無論如何,原告主觀上已明知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所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事由,自無不依此規定在場配合警察執行交通稽查及製單舉發之正當理由。
⒋從而,原告明知其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卻
於警察執行交通稽查而欲對其製單舉發之際,未配合稽查出示相關證件或未表明身分,即突然逕自驅車離去,自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所定之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交通違規要件,乃被告依此規定及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3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亦於法有據。原告雖另稱其母親病重亟待其購藥返家云云;此固屬重要且緊急之事,惟既非可據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交通法規之依據,且參前述附件【一】之錄音勘驗內容,整個過程實係原告叨絮與其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關緊要之意見,甚至還要警察潘豪隨同其至里長處,無異自己耽擱時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尚勘驗原告所提出其嗣後前往舉發機關所屬汐止派出所與警察潘豪洽談之錄音內容〈爰將全文列為本判決附件【二】〉,前後超過半個小時之期間,亦均係原告高談闊論且滔滔不絕),卻以其母親病重為其本件行政訴訟之主張,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經舉發機關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0條第1項所定之違規行為屬實,則被告依上開規定及同條例6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分別對原告裁處罰鍰1800元與記違規點數3點及罰鍰3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均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暨經聲請而未予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元。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分別有所明定。查本件除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外,又因訊問證人潘豪,被告預納證人日旅費580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8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一】┌──────────────────────────────────────────────┐│錄音時間:00:01~01:49││顧孝麟:國民黨1個立委,民進黨1個,我還找過那個……(聽不清楚)││潘豪:不需要找那麼多東西啦。││顧孝麟:喔,你這樣子我真是……(聽不清楚)││潘豪:你駕、行照有沒有帶。(00:08)││顧孝麟:我沒有帶,我現在出來我幫我媽買藥,她現在得了。││潘豪:嗯。││顧孝麟:她現在再做化療吼。││潘豪:嗯。││顧孝麟:我特地跑了兩家,要幫她現在灌腸。││(00:20機車呼嘯聲)││潘豪:駕、行照都沒有帶?(00:25)││顧孝麟:我在那邊也罰了兩次,那個里長在那邊也罰了兩次││潘豪:你罰了兩次,你覺得有疑義,你怎麼沒去申訴。││(00:32)││顧孝麟:對,我們現在就找了立委。現在才給它延長過來。││潘豪:對阿。││顧孝麟:你曉不曉得,那邊可以……││潘豪:那個地方,那個是因為,那個地方要給待轉區,如果車很多要停到那邊去。││顧孝麟:對,以前是這樣,所以把它延長……。││潘豪:阿你是走大同路欸,你走大同路走到那個路口紅燈。││顧孝麟: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啦。你跟我來你跟我來這個地方……││(00:50)││潘豪:我不用跟你去那個地方啦,我為什麼要去那個地方?││顧孝麟:不是就在這邊,你來看。││潘豪:我跟你講啦,它那個地方你如果覺得它有疑義的話喔,去跟監理站他去作申訴啦。││(01:02)││顧孝麟:不是作申訴。我已經、已經弄過、弄過幾次了。││潘豪:嗯。││顧孝麟:我現在有急事好不好,我媽媽現在已經得了癌症了,你懂不懂?││潘豪:嗯。││(01:10)││顧孝麟:我在那邊買藥,在幫她弄弄那個什麼,……(聽不清楚),你們那個副站長(有汽機車行過聲聽││不清楚),我還跟他打過電話(01:16接著發動機車)。││潘豪:所以、所以你有沒有帶駕行照?你有沒有帶駕行照?喂!││(01:18機車發動聲)││(顧孝麟騎車離去)││潘豪:968-JBA(01:22),968-JBA(01:31),11點,大同鄉長闖紅燈紅燈左轉,然後,不服稽查取││締離去。│└──────────────────────────────────────────────┘附件【二】┌──────────────────────────────────────────────┐│顧孝麟:因為我現在是因為看到是劉警員附的,所以就打電話到那邊去,我要問清楚嘛。││潘豪:嗯。││顧孝麟:因為我現在很忙,我母親現在已經再做七了,我現在就是說不管怎樣給他一個交代因為那天回去││,她以為說因為我害了她。││潘豪:嗯。││顧孝麟:……(聽不清楚)因為我那天真的很急。││潘豪:嗯。││顧孝麟:……(聽不清楚)她受了兩年的罪,我完全了解你是很認真的,對不對,因為我自己也是交通警││察。││潘豪:嗯。││顧孝麟:我是管空中的。││潘豪:嗯。││顧孝麟:我是非常奉公守法的。因為我們也是一樣,一有違規,馬上填報告。││潘豪:嗯。││顧孝麟:然後看錄音抄件看錄影,對不對?那是因為我們會跟飛行員溝通。││潘豪:嗯。││顧孝麟:到底是我們有沒有誤會他。還是怎麼樣講清楚,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如果不行這撞到危害到這個等於是交通安全。││潘豪:嗯。││顧孝麟:然後就寫報告。然後他們處罰很重阿然後就停飛。他們1個月薪水30萬。││潘豪:嗯。││顧孝麟:然後我們這種所以我們很奉公守法,因為我媽媽是兩年前曉得被判出癌症,我馬上提前退休。││潘豪:嗯。││顧孝麟:我也是公務人員阿。我60歲就退休。就是這樣照顧她。││潘豪:嗯。││(11:33)││顧孝麟:全職照顧她,她要什麼我馬上去買,所以我跑來跑去不知道跑說少趟了。那當然啦,你上面寫什││麼我逃逸,我是跟你講,我是在那邊等你。││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我帶你去里長那邊。││潘豪:嗯。││顧孝麟:阿結果你也沒什麼反應,我實在很急你曉得嗎。那天還好,她用了之後馬上就排便,因為結了糞││石,有了腹水。││潘豪:嗯。││顧孝麟:她已經慢慢有了腹水,千萬不能增加她的負擔。││(12:03)││潘豪:嗯。我只能先說。││顧孝麟:(打斷對方)你先聽我講!聽我講。││潘豪:嗯。││顧孝麟:我現在不是要求你撤銷什麼罰單,沒有。我第一次有來找你你不在,跟你們所長。││潘豪:我在。││顧孝麟:你有在。你們所長沒有找你來。我說我不是要求什麼。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不要求什麼東西,││我要求這單,因為我覺得我沒有錯,阿這樣沒事是對我人格的,這樣寫,我哪有,為了這小東西││去逃逸。││潘豪:嗯。││(12:34)││顧孝麟:對不對。我又沒有殺人或放火。逃什麼逃,阿我一直跟你解釋,我真得很急,我也跟你口說了很││急切,我跟你講人命關天,還好那天她馬上就排便了。││潘豪:嗯。││顧孝麟:我後來把她那座捐給國泰醫院了。││潘豪:嗯。││顧孝麟:就做在床邊的那個東西。我是全天候照顧那種,後來 安寧 問我需不需要考慮到病房,我說不要,││她在家裡比較安全。她說你會照顧得過來嗎?││潘豪:嗯。││顧孝麟:這紀錄都有。她千萬交代我,千萬不能夠讓她這個排不出大便、便秘。││潘豪:嗯。││顧孝麟:那天我就跑到那個門口那個建成藥局。││潘豪:嗯。││顧孝麟:老闆都可以去問嘛,他打籃球的。││潘豪:嗯。││顧孝麟:他說現在這個缺貨。我找了兩家在屈臣氏。││潘豪:嗯。││顧孝麟:找到,我買回來。我在路口還碰到你,你跟我這個對面過。因為我們這個記憶力要非常好,記…││…(聽不清楚)因為雷達當掉。││潘豪:嗯。││顧孝麟:你一直在那邊兜,因為那邊經常有什麼,因為我母親這樣,我常跑醫院。││潘豪:嗯。││顧孝麟:發生什麼案件什麼的,然後警察就會去,我有時候就會這樣看,所以我印象很深刻對不對。那當││然這個……││(13:43)││潘豪:那邊違規很多啦。││顧孝麟:我曉得,你看我從來沒有什麼違規阿,我都是按照什麼等紅燈就等紅燈,因為那個地方是一個爭││議的一個路口。││潘豪:嗯。││顧孝麟:後來我是聽那個前里長,就是那個過了長安橋,開柑仔店的那個,他人也很熱心。││(14:00)││潘豪:他不是開柑仔店。││顧孝麟:他是前里長,過了長安橋,7-11對面麻,他是里長伯。││潘豪:嗯。││顧孝麟:他不是現任的。││潘豪:嗯。││顧孝麟:是之前的他人很熱心,我們就聊起。││潘豪:嗯。││顧孝麟:他們對面有1個早餐店,有1個阿嬤。││潘豪:嗯。││顧孝麟:1天被照相3次。││潘豪:嗯。││顧孝麟:他是被人偷拍的,因為有人要領取這個獎金。他都去調查,因為他現在還在汐止當義務的什麼,││是聽他這樣講。││潘豪:嗯。││(14:24)││顧孝麟:他也被開,我說我在那邊我也被開過。││潘豪:嗯。││顧孝麟:我覺得這是一個陷阱,對不對,會造成民怨,後來我們就在一起研究。││潘豪:嗯。││顧孝麟:我是比較雞婆啦。││潘豪:嗯。││顧孝麟:因為汐止出了很多底層打滾的人,你說這樣子1天開3個,1天的薪水就沒有了。││潘豪:嗯。││顧孝麟:很可憐的。對不對,那後來我就說那怎麼弄,他來找人。││潘豪:嗯。││顧孝麟:他問我說有沒有什麼意見,我說要不要把這邊的這個,我提的意見後來還是決定說,把這個拉長││,他說跟這個接起來,就可以,後來弄成的時候,他還跟我講欸弄成了。││潘豪:嗯。││(14:58)││顧孝麟:是不是要去量,因為我那邊一騎不是阿……(聽不清楚)是線,那天還叫我說會到現場來勘查。││潘豪:嗯。││顧孝麟:叫我也去,我說不行,那天我媽媽要去醫院,沒有辦法,不然我那天真的要去。││潘豪:嗯。││顧孝麟:後來我們就附了照片。││潘豪:嗯。││顧孝麟:之後他就跟我講大概一兩個月就成了吧。││潘豪:嗯。││顧孝麟:以後可以這樣子了。││(15:20)││潘豪:誰?││顧孝麟:我說那個前里長,這事我們先不管他啦,這是一個有爭議路口,你現在去看,哪一個人不是直接││開過去,這OK的阿,這樣講難道每個人都不守法嗎?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那這樣講每個人都不守法對不對,如果這是因為線,那我們要講清楚嘛。不然你看多少無辜的老││百姓賺錢真得很辛苦。││潘豪:嗯。││顧孝麟:像我的薪水在公務員裡面,僅次於司法官了。││潘豪:嗯。││顧孝麟:因為專業加給很多,你也曉得,離島地區綠島更有那種那種,我那時候是八千塊,現在好像又漲││了一萬二還是多少。││潘豪:嗯。││顧孝麟:可是我為了我媽媽,唉,就辭了。││潘豪:嗯。││顧孝麟:他也不喜歡外傭,她三月我四月退休,盡到孝道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她一直認為說我是那個,我說你放心,因為我媽媽自己是老師,從小教我們正正當當做人腳踏實││地做事,對不對,因為人的名譽比什麼都重要。││潘豪:嗯。││顧孝麟:做生意也是一樣,你只要一不誠信,誰跟你做生意。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所以我今天不是來跟你求情,不是這樣,是來把事情講清楚的。││潘豪:嗯。││顧孝麟:那天經過你是跟在很後面,我想你大概看到我,也覺得這個很可疑,這是合理推斷對不對,你這││樣過來,那我們隔了這麼遠。││(16:37)││潘豪:我在你的對面。││顧孝麟:你在我的對面阿,欸那我,喔。││潘豪:對。││顧孝麟:那跟我打照面的不是你阿?││(16:42)││潘豪:所以我非常的,看得前方非常清楚,你從前面這樣騎過來嘛。││顧孝麟:曉得、曉得,OK,這都不是重點阿。││潘豪:嗯。││顧孝麟:反正我說這是一個有爭議的路口。││潘豪:嗯。││顧孝麟:我一定沒有這樣講,因為看那個打照面的大概不是你,因為我看一個人在路口這樣過來。││潘豪:嗯。││顧孝麟:那我等綠燈就這樣過來。││潘豪:嗯。││(17:01)││顧孝麟:因為我看大家都是這樣,我這幾天觀察也是這樣。││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我是覺得說,如果這是一個陷阱,就要想辦法給他改進,對不對?這麼多無辜的人是不││是,這個錢我也不是繳不起,我跟你講,我現在花的時間成本不曉得多少倍了。││(17:18)││潘豪:嗯,超過。││顧孝麟:超過太多了,我只是為了一個原則,因為我們跟外國人接觸太多了,有理的說不定因為這個事情││就得到這樣解決了。││潘豪:嗯。││顧孝麟:以後一個判例下來,這邊就是可以這樣子,那等於是做公德。││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那多少人為了這個錢去上吊去自殺,能多做一點好事我們就盡量做多一點好事。││潘豪:嗯。││顧孝麟:我媽現在那個每個七都在山上在雙溪做法會,我是每個禮拜三都要去,包括過世後整理一些東西││,除籍什麼的,對不對。││潘豪:嗯。││(17:52原告摘要時間)││顧孝麟:所以我現在把這個事情跟你講,那天你這樣跟上來,對不對?我是看到你跟在後面,我主動停下││來,你並不是攔截我,我們這話要講清楚。││潘豪:嗯。││(18:00)││顧孝麟:對不對,我主動我以為什麼事情。││潘豪:嗯。││顧孝麟:是不是東西掉了?因為我所碰到的警察都很好。││潘豪:嗯。││顧孝麟:我那天,順帶跟你講,我以前再幫幾個報社做翻譯,那是十幾年前啦,也順便幫忙做採訪,連綠││島監獄我都採訪,都是講你們好,你們真的是不錯。││潘豪:嗯。││顧孝麟:阿我們那個航警很多好朋友阿。││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都非常很NICE阿,我剛才就坐在這邊看,這邊年輕人那真的是,你也是盡忠職守,我那││天是在這裡跟你們所長在這邊講。││潘豪:嗯。││顧孝麟:你也是盡忠職守,你應該有聽到,我沒有講你壞話,對不對,他以為我來是想要來銷案。││潘豪:你只是說我沒有同理心。││(18:35)││顧孝麟:你說什麼?││潘豪:你只是說我沒有同理心。││顧孝麟:對,我就是說你沒有同理,因為人家說情理法。││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你今天如果說我跟你講,飛機上如果有乘客要緊急要那個,馬上讓他第一架插過去,對││不對,這人命關天。││潘豪:嗯。││顧孝麟:這是人命關天的事情,我跟你講今天如果這個事情耽誤到,我們都要上報了。││潘豪:嗯。││顧孝麟:我是跟你講真的要上報了。││潘豪:嗯││顧孝麟:其實我們是不喜歡惹事,但也不怕事,就是對的一個理智上面。││(19:05)││潘豪:嗯。││顧孝麟:因為你很年輕啦。││潘豪:嗯。││顧孝麟:我當初也是充滿了幹勁,所以還好你在,我沒有講你一句壞話。││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你是盡忠職守,只是說中間我不曉得,聽了我以為我是要來銷單,沒有這樣子,我錯就││乖乖去交錢,我又不是出不起這個錢,對不對,我以前我在1個月10幾,那個那個所得稅我跟我││太太加起來不得了,光所得稅就要交他2、30萬。││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不是錢的問題,我為我媽媽這個錢我不要了,全心照顧她,你知道我心裡有多急,她在││家裡要吃個椰子汁,我馬上去,所以後來我弟弟回來說我同意也說,我沒有很難過,因為我覺得││我該做得都做到了。││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我沒有什麼遺憾,而且沒有讓她很痛苦,她走得時候還很多血,她肚子慢慢就消了,真││的很累,她照放射線以後,因為醫生說那個腸壁很薄。││潘豪:嗯。││顧孝麟:我從美國去買那些藥,因為台灣那個藥很貴,為此我還寫一篇文章,我要跟衛生署講,跟外面那││個藥價差個5、6倍,他外面賣1萬多,我在美國網站買才1千多,這麼黑心。喂,請講(21:19接││電話)。很多這詐騙集團,要你再打回去,什麼酒店。││(20:28)││潘豪:不要理他。││顧孝麟:我當然不會理他阿,所以我是跟你講一個原則,你把我寫逃逸要什麼東西,沒有這樣子嘛,你也││沒問我什麼,所以我朋友問我說有沒有什麼那個,我也說沒有阿,你也沒問我名字,如果你問我││名字我就會跟你講了,你也沒問我的ID,也沒問我的身分證號碼對不對,我1天跑最多我算過8次││,我也跟我弟弟講再這樣下去,我整個人都要崩潰了,都是靠一個意志撐了我,我只要不求遺憾││對不對,因為他照那個腸壁很薄,第一個是會得糞石,糞石就慢慢撐,會壓迫到很痛,然後再來││一爆掉以後,馬上就再見了。││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所以我就很趕,我急得要命。││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然後你又一直這樣,我們在那裡10幾分鐘,那你如果要做什麼東西,你早就可以做了,││我這怎麼叫逃逸呢?││潘豪:嗯。││顧孝麟:而且我剛好,後來我就說要帶你去里長那邊,││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去問他前里長,我實在是急了,有點語無倫次,對不對,前面有一個紅燈我在那邊等,││阿我回頭一看,阿你人怎麼不見了,阿你說什麼怕危險,阿我向殺人犯會拿刀殺你會拿槍嗎?這││是法治社會,沿路都有監視器,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而且我這個人很雞婆啦,我現在也在上課啦。我在火車上看到占博愛座的,我馬上跟那個年輕人││講,那個是博愛座你知不知道。││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我太太跟我說我有一天遲早會被罰,我覺得我就,我覺得我應該要做到。││潘豪:嗯。││顧孝麟:她上那個汐止社大,上那個木工,那個老師那個材料,我以前在台北就上過,出來也不公布那個││,我馬上就在line上我說怎麼可以這個樣子你公布那個,他說我在侮辱他,其實我心不甘情不願││,那個價錢比較貴很多,可是人家就曉得我覺得對得起良心。││(22:19)││潘豪:嗯。││顧孝麟:他以後就不敢這樣或有更多的受害者,我都可以講汐止的那個木工課黃老師,你可以去問那個同││學,我是覺得因為我們是職業的關係啦,我都是直來直往,對不對,我覺得我該做的事情就去做││。││潘豪:嗯。││顧孝麟:這樣社會才會進步嘛,我們希望這個國家越來越好。││潘豪:嗯。││顧孝麟:那中華民國是講法的,後來那個誰我朋友是懂法律的,他說你是不是真得很……說我是……(聽││不清楚),我說沒有我也沒有看他。││潘豪:嗯。││顧孝麟:盡忠職守而已,所以就是說因為是剛進來,不能因為這個事,所以我要在這邊跟你講這個,怎麼││一次開兩張,是有什麼深仇大恨,對不對。││潘豪:你朋友喔。││顧孝麟:啊?││(23:02)││潘豪:你朋友喔。││顧孝麟:……(聽不清楚)對,我弟弟是東吳法律的,還有朋友,說實在話,……(聽不清楚)我先來因││為我下午要去辦歸責,那位……跟我說……(聽不清楚),他說這歸責很麻煩。││潘豪:嗯。││顧孝麟:他說你就用你兒子的名義辦,這摩托車是我兒子的。││潘豪:嗯。││顧孝麟:用你兒子名義你就上線,我說不要,法律是怎樣就怎樣,我不能做一點違法的事情,阿我就是這││樣1就是1、2就是2,對不對。因為我一點也不瞭解你,對不對,我如果誣指你,反而會造成說不││定另一個冤案。││潘豪:嗯。││顧孝麟:你的長官什麼東西。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我們也是這樣子,可能我們是跟你們不同啦,我們只要填了案件,很多人怕麻煩,因為要聽錄音││抄件一個字一個字聽,看回放。││潘豪:嗯。││顧孝麟:然後把他用在光碟上面。││潘豪:嗯。││顧孝麟:送上去法律就是有憑有據嘛。││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我也不能隨便。││潘豪:嗯。││顧孝麟:好比我跟你有仇。││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我上次要求你因為我們坐飛機都是不要錢的,1年強迫我們坐1次。││(24:06)││潘豪:嗯。││顧孝麟:要去跟飛行員交流坐在駕駛艙,有人去這個就不進駕駛艙,是不是就填一個最遠的給他升級到商││務艙,如果有不從得說不定會私仇公報。││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然後故意填你那個,所以就是說防範嘛,所以都是有證據,不能隨便誣賴人家。││潘豪:嗯。││顧孝麟:像我就是說,只要跟你溝通,你越是這樣子,OK那就算了。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一個月你家裡可能就靠這個開銷,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像我這樣子弄這個,我是覺得對我而言而且我的申訴完全沒有針對我的一點一點來嘛。││潘豪:嗯。││顧孝麟:是不是就這樣避重就輕,你說我這樣子能不能服氣,我今天也可以摸摸鼻子,一般人就這樣子了││。││潘豪:嗯。││顧孝麟:阿裡面還講去申訴阿,欸怎麼可以這樣子講,就像我跟飛行員講,你不服氣可以去告嘛,怎麼能││夠這樣子。││潘豪:嗯。││顧孝麟:我一定要讓你讓你那個什麼,阿我跟你講說那樣子,我已為你是新來的不曉得,我們費了好大的││功夫,研究這樣子,都是犧牲自己時間,對不對,只希望說不要有弱勢的人,在在在那個。││潘豪:嗯。││顧孝麟:那個弄起來也很傷,1次好像是1千2還是1千6,(我就被罰)那個錢你只要被罰兩次,他太太1個││他自己1張。││(25:30)││潘豪:身為里長自己都不守法了,還憑什麼。││顧孝麟:他不懂,不是守法啦,所以我曉得你這個人一定很條子,人家都以為到那邊可以左轉,因為你什││麼,因為我們沿邊,啊?││(25:38)││潘豪:…駕照沒考……(聽不清楚)。││顧孝麟:啊?││潘豪:…駕照沒考……(聽不清楚)。││顧孝麟:我跟你講潘警員,所以你喔,你是很條子啦,你看現在認為人家到這邊,就講,所以我們就給他││拉長,後來這樣一隔,我被罰我也認了阿,可是現在這樣子我們都認為可以阿,對不對?都已經││快快快接上了,大家就可以,因為有多少車子上下班時間你看,哪一個不是這樣子走,如果政府││要罰錢那邊就是一個提款機,造成多少民怨,對不對?││潘豪:……(被打斷)。││顧孝麟:我想你們的督察一定是接到很多這樣的陳情,我用邏輯來推斷就可以。││潘豪:嗯。││顧孝麟:你曉得吧,因為這種法律譬如說我們講情理法嘛,有可以鬆可以寬看你是什麼案情,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所以我今天只是跟你講啦,我並沒有逃逸或是怎樣,我說這個你。││(26:33)││潘豪:你只是要告知我,說你沒有這個意思。││顧孝麟:你說什麼意思?不是我是把我得當時情形這樣跟你講,因為你一直認為說。││潘豪:我知道阿,你講過了阿,我有看你的申訴書阿。││(27:10原告摘要時間)││顧孝麟:可是可是,你怎麼還是說回來還是講說我有我有有什麼逃逸的意圖又是什麼那個,因為我看他那││個(麥克風噪音26:52~27:12),未出示相關證件,你又沒跟我說要,我怎麼知道,我急得要││死,然後……││潘豪:你知道我們那個是有錄音嗎?││(27:18)││顧孝麟:我曉得阿,是一定要錄音,沒錄音怎麼可以,我也跟你們所長講,我可能聲音大一點,可是我很││急可是我並沒有口出惡言,我曉得你也是執行你的職務,我媽媽已經命在旦夕了,再差一點我跟││你講就翹辮子了。││潘豪:嗯。││顧孝麟:大出血了。││潘豪:嗯。││顧孝麟:其實這個案例什麼的都可以去醫院去調(27:38~27:48無對話),快速通過路口,搭搭搭搭,││於車後欲查證車牌與車主時,隨即駕車加速離去……(聽不清楚),基於安全考量,你只記這個││,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嘛,我們自己都曉得麻,對不對,老天爺也知道啦,天都看得清清楚楚,你││就把當時的路口錄影帶,我只是這樣跟你講,對不對,我沒有這種,完全不合邏輯嘛。││潘豪:嗯。││顧孝麟:這也完全不符合7條2的規定麻,對不對?他表要按科學儀器照相(28:24)你要照也可以照,你││有充裕的時間,我也沒有不讓你照相阿,所以一定要有錄音,那個數位錄音筆嘛。││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我聲音比較大,我太急了我跟你講,然後我接到申訴之後才幾天,6月4號我媽媽走了。││潘豪:嗯。││顧孝麟:不會恨你啦,我想你可是我是覺得,她這樣子我一定要給他,圍在頭前面上……(聽不清楚)(││28:50)我一定會盡力,我會用一切我的,我自己的那個,法制之面那個什麼,法官應該會考慮││到這個。││潘豪:嗯。││顧孝麟:如果法官也是這樣,我只有這個說找我以前的朋友,那種那個同事阿,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我想每一個人看很這個,所以什麼怎麼可能會逃逸?││潘豪:嗯。││顧孝麟:完全不合邏輯,這用詞太那個,而且我是跟你講,將來以後你還會碰到這種事情,對不對,我是││覺得說,太那種真的要問清楚啦,不然這會造成很多冤獄以前白色恐怖就是這樣子阿。││潘豪:嗯。││顧孝麟:你要怎樣就怎樣,不是憑我們一張嘴就怎樣,這是一個臺灣已經邁入了一個進步國家,對不對,││什麼都要講證據,阿現在就是說啦,你覺得我講得有沒有錯,因為那個路口喔。││潘豪:嗯。││顧孝麟:我是覺得那個還有爭議我是說還要再再那個什麼爭取,不然就變成一個陷阱。││潘豪:嗯。││顧孝麟:這樣 朱立倫 就不用選了,我跟你講,這報上這樣一報的話,就不要選了,國民黨真的是爛透了,││用這一個模糊地帶陷阱,對不對,那你乾脆不要拉這個線,拉這個線幹什麼,我們費多少力氣阿││對不對,不要去量啦,你可以問,後來我那個那個懂法律的到時候申上去就傳那個……(聽不清││楚)我這樣怎麼好意思,為了我的事。││(30:37)││潘豪:為了……(聽不清楚)。││顧孝麟:因為他們有,對,他們有講,沒有必要這個樣子嘛,我只是說將來我是希望這種事情吼,我們可││以用更緩和的方式,因為我年輕的時候,現在想想有的東西可以用更好的方式來弄,我現在來跟││你申不是來什麼要跟你什麼關不是阿,對不對,都已經走在這種,跟第一次來跟所長講的一樣阿││。││(30:58原告摘要時間)││顧孝麟:我不是要,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因為我沒有錯,而且我沒有錯幹嘛逃阿,我理直氣壯幹嘛逃阿,││這完全不合邏輯嘛。││潘豪:嗯。││顧孝麟:是不是,至於說那個路口這樣,我認為這樣,因為我已經在停止線了,對不對你在對面應該看得││很清楚,我在停止線,頓了一下,這邊是綠燈我這樣子走,我並不是這樣唔一下就過了,這樣很││危險呢,怎麼死都不知道,對不對,我想就是說,你可能你曉得,我想你的家人如果碰到像這樣││的也是一樣,跟我一樣,你看看10個裡面,10個裡面這樣走,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那你這樣子就是有爭議性嘛是不是,真的去弄為德不卒嘛,我是這樣覺得啦,現在就是說,我已││經走到行政上訴嘛,對不對行政法庭嘛。││潘豪:嗯。││顧孝麟:我還會去採一些證啦,對啦我只是這樣跟你講。││(31:56)││潘豪:路口的照片我都已經有拍了,所以你要拍也可以再拍沒關係。││顧孝麟:對啦我是這樣跟你講啦,因為路口是有爭議的嘛,我並沒有就這個路口這樣跟你講。││潘豪:嗯。││顧孝麟:那你現在還再問說我這樣跟你解釋,我們還原當天的情形嘛,對不對,我這怎麼叫逃逸呢,不過││我是看你那天有點緊張,是不是我有點兇還怎麼,因為我那天有點急啦。││(32:22)││潘豪:我有點……(聽不清楚)緊張。││顧孝麟:對。││潘豪:我是不喜歡人家兇。││顧孝麟:誰都不喜歡人家兇,可是我這個情形,如果你碰到我。││潘豪:嗯。││顧孝麟:同理心,像家裡有這種情形的話,不要說是其他情形。││潘豪:嗯。││顧孝麟:很急的事情要你去處理,晚半分鐘可能就壓迫到那個腸,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因為你解不出來。││潘豪:嗯。││顧孝麟:錯過那個時機解不出來,你就變成糞石,就是惡性循環,就一直積在那邊。││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這真的真的有關人命的,你說我怎能夠不急呢?我平常也是講理的阿,不會跟人家那種││去兇的阿,對不對,我真的就這樣子阿,好不好。││潘豪:嗯。││顧孝麟:我那天本來打給劉警員,對不對?││潘豪:嗯。││顧孝麟:那個劉警員又回到你們這裡來,我說那就沒有什麼意思,我就跟我朋友說……││(33:14)││潘豪:一句……(被打斷)。││顧孝麟:不是不是不是,因為我去申訴阿,我這沒有什麼意思了嘛,本來是一個客觀的第三者,去問問看││,後來我去看,是一個劉警員。││(33:27)││潘豪:喔。││顧孝麟:我本來想要問他說你是怎麼調查的,我也要解釋一下。││潘豪:嗯。││顧孝麟:我也要把我的立場要講一下講清楚,因為我沒有這樣子嘛,安安分分的,如果你的長官這樣子,││長官對你這樣子,一定也是什麼的滿腹冤屈嘛,你沒有這個樣子嘛這個意圖嘛對不對,我們就是││有理的那個這樣才會進步嘛,國外也是這樣。││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要把你的道裡說出來阿,你說這個是對人格的污辱,名譽是我們的第二生命,你說殺人││人犯有種的就承認了嘛,逃的都是小孬孬。││潘豪:嗯。││顧孝麟:對不對,何況我們這種根本不曉得我幹了什麼事情,我都認為是對的阿。││潘豪:嗯。││(34:14)││顧孝麟:我想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是對的阿,所以我今天也沒有找你們所長,因為那件事情真的不曉得你你││你。││(34:22)││潘豪:我就在那邊,看著你講阿。││顧孝麟:對對阿你為什麼都不出來?││潘豪:多說無益。││顧孝麟:啊?││潘豪:多說無益。││顧孝麟:不是多說無益嘛,那個你這樣會受到委屈阿。││潘豪:不會阿,有什麼好委屈的。││顧孝麟:不是阿有什麼對的就講阿,還好那天我也沒有誣賴你,對不對?我說你是很認真的執勤的警員,││對不對?欸我後來打電話我又覺得那個警衛劉警員結果他說他調職,他後來問我什麼事情,我也││是跟他講。││潘豪:嗯。││顧孝麟:這個潘警員我覺得他很認真年輕人。││潘豪:嗯。││顧孝麟:一聊我們活了60歲一聽就曉得。││潘豪:嗯。││顧孝麟:而且我們之前有很多親戚都是做警察的,不過都是老一輩的都已經退休了,都是什麼山東阿那種││那種那種過來的,對不對,警界也是越來越好,以前那種越來越越越少,當然公家機關也是難免││啦,我那個單位也是那樣已經算是很進步了,就這樣啦,我相信你是一個很正派的人,我也是很││正派的人,當你碰到我這樣的人當你一定也會很那個嘛,所以我要了解一下情形是什麼。││潘豪:嗯。││顧孝麟:我想我跟你無冤無仇,會是不是。││(35:47)││潘豪:我們在路上攔到的,怎麼可能有仇。││顧孝麟:對阿,我也是這樣想,怎麼可能一次開兩個兩張,這種單子,對不對,你也講了嘛,你不喜歡人││家對你大聲,所以我就跟你解釋一下。││潘豪:嗯,我知道,反正到時候還是要申訴上去。││顧孝麟:人命、人命還有什麼,反正我就盡我的力,我是先跟你這樣講。││潘豪:嗯。││顧孝麟:對我的母親有一個交代。我知道我有那個什麼了。││潘豪:你有努力去了答辯這個動作。││顧孝麟:對對,好不好。││潘豪:嗯。││顧孝麟:我也沒有別的意思,我只是想說你要曉得,我當時兇……││潘豪:嗯。││顧孝麟:大聲,我嗓門本來就是很大的,可是沒有什麼惡意啦。││潘豪:好。││顧孝麟:好就這樣。││潘豪:謝謝你。││顧孝麟:你要去巡邏喔?謝謝你喔。││(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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