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5803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80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債權人已於本院刑事庭95年度訴字第50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判決駁回債權人之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查核無訛。依首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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