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鑫動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奧得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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