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卷內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