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蔡吳柳絲 被告 黃筱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雅琪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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