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16號聲請人 林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木水 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黃木水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財產清冊。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黃文仁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木水之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