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9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萬和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志謙 被告 蕭穎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10月29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 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