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511號債權人高雄縣美濃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