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彰化縣彰化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手機外殼捌佰柒拾叁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之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既遂,有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5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入仿冒商品,雖未及販出,仍依販賣既遂罪論處。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號、95年度臺非字第28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於上開時間內,密集重複為同一之販賣行為,客觀上依社會通念,自屬集合犯之實質一罪,而論以一販賣仿冒商品罪即可。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引商標法第81條第1款)。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漏未論以想像競合犯,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藉由網路向不特定人公開販售,犯罪動機並非良善,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均與達成和解,並已當場給付賠償,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爰給予自新之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因贓物罪經本院於94年5月31日,以94年度訴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被告仍屬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至扣案仿冒「NOKIA」、「MOTOROLA」商標之手機外殼780只、93只,合計873只,均屬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物,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1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