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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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509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肆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參元㈡伍拾柒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㈠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㈡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㈡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