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債權人乙○○
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86年5月16日│20,000元│86年9月11日│TH0000000│├──┼─────────┼───────────┼──────────┼───────────┤│002│86年5月16日│20,000元│86年7月11日│TH0000000│├──┼─────────┼───────────┼──────────┼───────────┤│003│86年5月16日│20,000元│86年8月11日│TH0000000│├──┼─────────┼───────────┼──────────┼───────────┤│004│86年5月16日│20,000元│86年10月11日│TH0000000│├──┼─────────┼───────────┼──────────┼───────────┤│005│86年9月10日│20,000元│88年11月10日│TS091551│├──┼─────────┼───────────┼──────────┼───────────┤│006│86年9月10日│20,000元│88年12月10日│TS091552│├──┼─────────┼───────────┼──────────┼───────────┤│007│86年9月10日│20,000元│89年1月10日│TS091553│├──┼─────────┼───────────┼──────────┼───────────┤│008│86年9月10日│20,000元│89年2月10日│TS091554│├──┼─────────┼───────────┼──────────┼───────────┤│009│86年9月10日│20,000元│89年3月10日│TS091555│├──┼─────────┼───────────┼──────────┼───────────┤│010│86年9月10日│20,000元│89年4月10日│TS091556│├──┼─────────┼───────────┼──────────┼───────────┤│011│87年11月25日│300,000元│88年12月10日│TS09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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