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可農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號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玖拾陸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除甲○○外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此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被告可農貿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丙○○、甲○○、乙○○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5月2日向原告辦理申請開發國外即、遠期信用狀額度美金35萬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96年5月2日起至97年5月2日止,嗣債務人分別於:
⒈96年11月1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49,907.98
元,以年利率5.639535%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4月29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198A01N)。
⒉96年11月15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49,651.9
4元,以年利率5.639535%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5月13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402A01N)。
⒊96年12月12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90,180元
,以年利率5.74%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9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785A01N)。
⒋96年12月18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91,454.4
元,以年利率5.629%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15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866A01N)。
⒌96年12月31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33,084.1
9元,以年利率5.397%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28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763A01N)。
⒋97年1月18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33,018.04
元,以年利率5.067%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7月16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941A01N)。
合計信用狀轉貸款融資動用美金347,296.55元,依放款借據第7條分別於97年8月26日將上述動用美金金額轉換為新台幣借款,轉換匯率為31.56,折合新台幣共計10,960,679元,即分別為新台幣1,575,096元、新台幣1,567,015元、新台幣2,846,081元、新台幣2,886,301元、新台幣1,044,137元及新台幣1,042,049元,以上均約定融資到期應一次清償本金及利息,且逾期償付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㈡詎被告等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
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甲○○部分:其不識字,被告乙○○為其之女,借款當
時由被告乙○○載其至原告處借款,手續均由被告乙○○與被告丙○○所辦理,印章係由被告乙○○代為蓋印,其有親自於約定書及借據上簽名,被告乙○○目前行蹤不明。且其無力償還原告上開債務。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開發信用狀約定書、放款借據(進口/外幣融資專用)、動用明細查詢表及結匯證實書等件等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而被告可農貿易有限公司、丙○○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抗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系爭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編號│尚欠本金(元)│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1│1,575,096│5.639535%│96年11月1日│96年12月2日│├──┼──────┼─────┼──────┼──────┤│2│1,567,015│5.639535%│96年11月15日│96年12月16日│├──┼──────┼─────┼──────┼──────┤│3│2,846,081│5.74%│96年12月12日│97年1月13日│├──┼──────┼─────┼──────┼──────┤│4│2,886,301│5.629%│96年12月18日│97年1月19日│├──┼──────┼─────┼──────┼──────┤│5│1,044,137│5.397%│96年12月31日│97年2月1日│├──┼──────┼─────┼──────┼──────┤│6│1,042,049│5.067%│97年1月18日│97年2月19日│├──┴──────┴─────┴──────┴──────┤│㈠利息、違約金均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㈡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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